《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本法所稱現(xiàn)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F(xiàn)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發(fā)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fā)明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fā)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xiàn)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fā)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發(fā)明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fā)明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
案例
申請?zhí)枺?021104483580
發(fā)明名稱:一種吸頂安裝結構及吸頂射燈
原始申請的權利要求1:
一通審查意見中,審查員采用了三篇對比文件,包括:對比文件1CN207179441U,對比文件2CN210800925U,對比文件3CN205137243U。
審查員認為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在于:包括彈性體及彈性體定位部,所述彈性體定位部設置于所述卡點的遠離所述吸頂盒的所述開口一側,所述安裝支架靠近所述彈性體定位部的邊緣抵接于所述彈性體,所述彈性體的遠離所述安裝支架一側與所述彈性體定位部抵接。并用對比文件2評述了彈性體,具體如下:對比文件2公開了在進行組裝連接時,為了確保安裝的穩(wěn)定和緊固性,在兩卡接件之間設置有用于穩(wěn)固的彈性件,且該彈性件在進行滑動組裝過程中以及組裝完畢進行卡和時具有的彈性張力是不同的,因此,在進行連接結構之間的固定與安裝時,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將該技術特征運用于對比文件1。
對此,申請人在一通答復時,進行了如下申辯:
申請人將“所述彈性體定位部內側設置有彈性體容納槽,所述彈性體容納槽向所述安裝支架一側開口,所述彈性體卡接于所述彈性體容納槽”的附加技術特征合并入權利要求1,認為:
對比文件2中的彈性防脫機構與本申請的彈性體完全不同,不能給出與對比文件1結合得到本申請的彈性體的技術啟示。
首先,對比文件2的彈性防脫機構與本申請的彈性體工作原理不同
對比文件2中連接扣板在縱向插入槽和橫向限位槽中移動,彈性防脫機構的下端壓在可在限位槽內移動的連接扣板上。本申請中安裝支架靠近彈性體定位部的邊緣抵接于彈性體,彈簧體抵住的是安裝支架,而不是抵住限位槽內的卡點。
其次、對比文件2的彈性防脫與本申請的彈性體的結構、材質和安裝位置都不同
對比文件2的彈性防脫機構通過壓板壓在連接扣板上,彈性件為彈簧,通過伸縮桿是壓板平穩(wěn)移動;而本申請彈性體為彈力棉、橡膠或其他具有彈性的材料,彈性體卡接于彈性體容納槽,安裝支架靠近彈性體定位部的邊緣抵接于彈性體。二者雖然都是為了防脫或使使安裝支架與吸頂盒之間的連接保持穩(wěn)定的,但是整體結構完全不同,從對比文件2的彈性防脫機構,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容易想到本申請包括彈性體、彈性體定位部及彈性體容納槽的結構。
二通審查意見中,審查員增加了對比文件4CN212456725U,改用對比文件4評述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的彈性體,認為:對比文件4公開了在兩個連接件之間采用彈性件,使得安裝更加穩(wěn)定,同時,增大彈性件與壓緊組件的接觸而積,提高彈性件的穩(wěn)固性,也即可以延長彈性件的使用壽命。
對此,申請人在二通答復時,進行了如下申辯:
對比文件4中的彈性體與本申請的彈性體完全不同,不能給出與對比文件1結合得到本申請的彈性體的技術啟示。
首先,對比文件4的彈性體與本申請的彈性體工作原理不同
具體結構如下對比圖所示。
對比文件4中的彈性體需要通過彈性壓緊組件壓緊在彈性壓緊件與鏡座之間,進而使鏡片被固定,其與本申請的彈性體與安裝支架1的邊緣抵接、彈性體定位部23限位,因此彈性體3對安裝支架1產生遠離彈性體定位部23的力,將安裝支架1向遠離吸頂盒2的一側推離的工作原理不同,對比文件4不能給出與對比文件1結合得到本申請的彈性體的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
其次、對比文件4的彈性體與本申請的彈性體的結構和安裝位置都不同
對比文件4的彈性體本身包括彈性凸起部,彈性體安裝在彈性壓緊件與鏡座之間,本申請的彈性體為長條形,安裝在彈性安裝槽內,卡點22凸起于所述吸頂盒2內壁,所述卡點22被配置成能夠在所述第二導槽12內移動的形式,彈性體定位部2-3內側設置有彈性體容納槽,彈性體容納槽2-4向安裝支架一側開口,彈性體3卡接于彈性體容納槽,安裝支架靠近彈性體定位部2-3的邊緣抵接于彈性體3,二者的彈性體結構完全不同,安裝位置也不同,從對比文件2的彈性體及其本身包括的彈性凸起部,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容易想到本申請包括彈性體、彈性體定位部、卡點及彈性體容納槽的結構。
小結
創(chuàng)造性只有“有”和“無”,沒有大小區(qū)別,看似很常見的彈性體,在不同的技術方案中,工作原理不同、結構和安裝位置不同,產生的技術效果也不同,不具備結合啟示,也正因此,該彈性體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能夠使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技術進步,具有創(chuàng)造性。
供稿部門:北京精金石\實務部
作者:專利工程師 宿淑艷
編輯:杜博蓉 校對:朱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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